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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数据孤岛”或“数据烟囱” 总要有“破局”的时候

时间:2021-03-26 13:51:42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发布者:DN032

“数据烟囱”,一种不能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互操作或者协调工作的信息系统,它还有个名字叫“数据孤岛”。可无论是“烟囱”还是“孤岛”,总要有“破局”的时候。

“按保密法规定,目前政府各相关部门对个体数据信息的使用都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比如统计法第二十五条就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这无疑对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也限制了微观个体数据更大效用的发挥,成为很多部门不敢共享数据的重要原因之一。”谈及“数据烟囱”,全国政协常委、国家统计局原副局长贾楠有话要说。

一方面是数据不出圈;另一方面,却是传统工作方式正在使基层“承压”。

据贾楠介绍,长期以来,国家各部门的数据多由基层人员进行采集,自下而上逐级进行上报,主要在国家、省、市层面进行汇总、存储和管理。由于应用系统建设由掌握资金和开展顶层设计的部门为主,谁做顶层设计,谁就主导系统开发,谁就决定数据流向和数据归属。加上相关法律的规定,使得很多部门数据只能上报各自系统,而部门之间不能横向数据共享,更不能反馈基层。因而形成了“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各部门分别向基层重复采集数据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基层服务与管理又无数据可用的状况。

“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未来基于大数据进行科学决策、精细管理和精准服务将成为常态,更需要精准的微观个体数据为依据。为此我建议,尽快明确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定。”贾楠建议,全国人大应尽快修改完善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修订相关部门(行业)法律中不利于数据共享的限制性规定。以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需要作为分界点,明确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对个体信息数据的使用权,确保各级事权与数权相统一,使个体信息数据在法律的规范下,应用于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解决数据不敢共享的问题。

在加强数据治理的制度建设方面,贾楠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相关规定,加强数据治理和部门间数据共享标准规范的制定,明确个人信息处理的主体职责,规范明确数据权利和义务。在管理上制定数据共享授权制度,建立分级管理、分级授权管理方式,为数据的安全使用创造法律依据和保障环境。进一步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按照数据治理的要求,对数据管理运用及主体行为予以规范。加强隐私保护和安全审查,确保数据安全。在保证数据隐私情况下,促进数据开放共享,提升数据价值。(崔吕萍)

标签: 数据孤岛,烟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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