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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人脸识别”高危害性与高隐蔽性并存 相关企业在自毁长城

时间:2021-04-21 15:47:10 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者:DN032

滥用“人脸识别”高危害性与高隐蔽性并存,不但背离了借助新兴技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初衷,还令本应便民利民的“人脸识别”明珠蒙尘,是相关企业在自毁长城。

近期,某人脸识别短视频APP因存在安全隐患而遭下架,一些企业商店也因违规采集并使用消费者面部信息而被调查。部分商家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伤及的究竟是消费者还是自身?

“人脸识别”技术是一种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新型人工智能技术,在公共场所、刷脸支付等多个线下线上场景中均得到了广泛应用,对保障公共安全、便利群众生活具有积极推进作用。

很多新生事物犹如双刃剑,在法律框架内、道德约束下正确运用可利国利民,若为利益所驱使,为金钱所摆布,“人脸识别”又可摇身一变,成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幕后帮凶。一是当面部特征的可复制遇上刷脸支付,消费者的“钱袋子”将无险可守,财产安全无从维护;二是当面部信息的可识别遇上大数据算法,消费者对商家“大数据杀熟”将毫无察觉,公平交易无从谈起;三是当有关企业无意构建保护人脸数据资源的“护城河”,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将存在安全风险,肖像名誉无从保障。

由此可见,作为人与生俱来、独一无二的面部信息,在移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名誉安全等均有直接关联。忽视对这一数据资源的科学保护与合理运用,将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较大危害。但因相关侵权行为极具隐蔽性,不少消费者对不良商家的“暗箱操作”并不知情,对权益受损“后知后觉”,对权益维护难以溯源。因此,滥用“人脸识别”谋取利益,成为个别企业铤而走险的旁门左道。

滥用“人脸识别”高危害性与高隐蔽性并存,不但背离了借助新兴技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初衷,还令本应便民利民的“人脸识别”明珠蒙尘。其所伤及的不只是消费者的“钱袋子”,还消解着消费者对相关企业的信任,拂了企业稳健可靠的“面子”,断了企业开拓进取的“路子”,毁了企业长远发展的“里子”。

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经营者必须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应该认识到用损害消费者权益来换取收益的行为是自毁长城。企业利用新平台、新技术、新理念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是“开门做生意”,要想行稳致远,须始终强调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切实保护用户各类隐私数据,做到把好安全关、守好责任田,真正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心上。

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企业运用新平台、新技术的监管,明确新平台、新技术绝非法外之地,企业经营不得心存侥幸伸出“黑手”,任何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法规惩处。斩断“黑手”的同时还应强化引导,将企业经营导入正轨,让新平台、新技术能够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赋能,从而保护社会大众对创新、创意的认可与信赖,为“中国创造”保驾护航。(雷雨田)

标签: 人脸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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