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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案银行和电信部门是否负有责任?电诈刑事案件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6-01 08:45:46 来源:法制法律网 发布者:DN032

一、

电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公私财务的,立案标准最低为三千元。诈骗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立案时认定为数额较大;诈骗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诈骗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分子归案后,法院依据诈骗金额判处三年以下、三至十年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

电信诈骗的常见手段

(一)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诈骗

犯罪嫌疑人利用改号平台,将自己的电话改为公安、检察院、法院的电话号码,从境外打给境内群众,谎称电话机主有法院传票未取,以传唤、逮捕等借口进行恐吓,然后以涉嫌贩毒或洗黑钱公安机关需调查个人资产为由,要求受害人将资金打入所谓的安全账户以证明清白,乘机骗走群众钱财。

(二)冒充社保电力工作人员诈骗

诈骗团伙向手机用户打电话或者发短信,冒充社保、电力等部门,通知被害人有大额账单欠费,然后以个人信息泄露、财产需要保全等为借口,诱骗受害人转移账户资金。

(三)汽车、房产退税诈骗

诈骗分子冒充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声称根据国家政策要对事主购买的汽车、房产或农机具等进行退税、补贴,诱骗受害人持自己银行卡在ATM机上进行操作,骗取受害人钱财。

(四)冒充电视栏目中大奖诈骗

诈骗团伙通过群发短信、电话通知、电脑页面弹出等方式,告知受害人很幸运地中了某知名电视栏目的大奖,获得现金多少、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诱骗受害人交纳保证金、交税等,骗取受害人钱财。

(五)冒充熟人诈骗

诈骗分子冒充受害人的熟人朋友,通过手机或者其他手机通讯软件谎称将要在近期探望。隔日编造赌博、嫖娼等原因被公安机关查获或者家人生病等理由,向受害人借钱,达成诈骗目的。

三、

电信诈骗案银行和电信部门是否负有责任

从刑事法律角度讲,电信金融诈骗、盗窃案件中,电信运营商和银行本身与犯罪嫌疑人是不具有诈骗或者盗窃的主观故意与通谋的,也没有实际实施诈骗或盗窃的行为。因此,电信运营商及银行不构成电信金融性诈骗、盗窃犯罪,不需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从民事法律角度讲,电信运营商及银行相对购买使用其服务的个人是具有极大优势地位的,必须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缺陷漏洞及良好的安全保障及监管水平,而不能把这个责任交给处于弱势的个人。

若电信运营商事实上为诈骗、盗窃提供了实施的媒介平台,并因它提供的诸如来电、短信号码显示及其他增值服务的缺陷,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能够通过伪造虚假信息等诱骗被害人。因此,电信运营商是具有重大过错的,被害人可以侵权为由要求其赔偿民事损失。

若犯罪嫌疑人不是通过银行自身系统或服务的漏洞缺陷,只是伪造了虚假的银行页面、链接等骗取或窃取了被害人的财产,因此,仅从民事法律角度看,银行不具有过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标签: 电信诈骗案银行和电信部门是否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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